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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居民互换房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7/1 返 回
大连市近日出台《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大连市居民互换房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房屋互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就互换房屋差价部分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明确,申请房屋互换贷款,应同时具备6个条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获得自住普通住房,且互换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房屋互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担保;提供中心认可的保险或担保手续。